[公告] 板規 2014 8.1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31 2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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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板宗旨乃提供良好之房地產討論空間,提升板友間之情誼
基於個體或群體間互相尊重原則,下列規定請務必遵守
本文、推文、噓文、箭頭文中嚴禁
a. 明確針對特定群體攻擊性之發言
b. 不雅字眼、國罵、暗喻字眼亦同
c. 明確針對特定個體之攻擊
d. 惡意引戰、發言挑起不必要紛爭或使其他版友反感
有上述任何行為者,經累計3位(含)以上板友,
於該行為或發言發生一周內提出檢舉,水桶30日
違反規定c.d.者,不須3名板友檢舉當事人提出具體說明,直接檢舉即可成立
二.發表文章必須選用適當的分類標題,並於標題後空一格訂定標題,若
      無適當可表達文章旨意之標題,可自行創製標題,但請以合宜為主,
     發表文章不附分類標題者,原文刪除不另行公告。非版主之看板使用
者禁止使用公告類別發文或回文。
三.張貼新聞請附上連結,OP者直接刪除。張貼舊聞或社論者,建議附上
20字以上心得以及出處連結。一日限五篇,超過五篇者水桶 7日。
四.張貼土地或房屋買賣廣告請依相關文章格式撰寫,一篇文章一個物件
,刊登出售之房地面積與價錢等可明確標示資料請務必明確標示。
      同一ID一日內限發表一篇賣屋文。
→屋主自售不在此限。
→仲介賣屋附半年內取得成本者,一日至多可發表兩篇賣屋文。
同一物件於七天內不得重複張貼。
屋 主:為房地所有權人,請在格式內註明屋主自售。
仲 介:持有國家認可之經紀業、經紀人、營業員證照,請在格式內註
明仲介,必須先發表自介文後方可在本版發表售屋文,一ID限
綁定一支聯絡電話與經紀業證號,綁定資料通知版主後可作修
改,一周內同一資料只能修改一次。
仲介發表賣屋文請記得附上經紀業名稱、經紀人姓名與證號
發表賣屋文章請務必清楚表明身分、直接聯絡方式與收費方式,
無經紀業或經紀人證號者,發表賣屋文後之任何相關結果自行負責,
與本版無關。本版禁止無正式書面授權之代理人發表賣屋文。
違者水桶15日
五.為活絡版友良性交流、拓展人脈、提升良好人際關係,本版可提供平
台,惟在外活動請注意安全,在外之任何交通問題、金錢往來、投資
風險皆屬個人行為,與本版無關。相關文章限用[揪團]標題分類。
違者劣退+水桶30日
六.轉貼他板、網路文章請徵求當事人同意並附上出處,請勿以任何方式
剽竊他人著作;更不可以任何方式公布站內信件或水球紀錄等。
由本版轉出文章亦同,務必當事人同意。
違者劣退+水桶30日
七.本版嚴格禁止未經同意修改或刪除他人推噓文。刪除或修改不當連結
、他人個資者不在此限。
違者劣退+水桶30日
八.分身條款
持有分身ID者,除須遵守一般規定事項外,亦嚴禁下列行為
a.於本尊或其他分身水桶期間發表文章或推文
b.檢舉他人違規
經他人舉證屬實
      違者劣退+水桶30日
九.檢舉他人違規者請一律於置底檢舉文推文並附上文章代碼,所有罰則
皆由檢舉文出發,切勿以站內信通知版主。
十.未滿20字文、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無標題文
劣退+水桶7日
除以上板規外,請勿違反中華民國任何法律,否則法律責任自負。
有不服判決者請至L_LifeInfo板依規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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