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3年間不斷地在桃園看房子時,有遇到過這樣的事,之後又傳出淡水的某件事,
突然產生了這樣的疑問....
桃園境內有一條鐵路,以前主要是用來載貨用的,後來廢線,火車也不再行駛了,之
後房地產炒到了桃園,短短幾年內桃園高樓大廈一棟又一棟像竹子發筍般地快速生成,這
條鐵路沿線附近當然也蓋了不少建案,而當時有「風聲」說縣政府有意將這條鐡路線轉型
成捷運線,其周遭的新建案都以這樣的理由來當售屋的噱頭,用以吸引購屋意願。
但後來轉型成捷運這樣的事似乎被推翻了,原因就是鐵路和捷運是不同單位、不同產
業,不能互通只能獨立,那麼當初為了「住家附近就有捷運站點」而買下房子的人,豈不
是虧大了,就如同當初淡水以會有影城進駐的理由蓋了新建案,並且買賣方也因為這個理
由買賣了那裏附近的房子,後來又好像是因談不攏的關係,不會有影城了,一樣的買方也
虧大了....
最近我突然想到,當初就是因為有某個吸引點的原因而買下了這些房子的那些買主,
之後夢碎,是不是可以就這樣的原因,向建商要求合理的補償金啊?或者可以因為「世事
難料」之歸因,並不需負任何補償義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