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io2000 (小書僮)》之銘言:
: 1.來源連結:
: http://ppt.cc/WxiX 聯合新聞網
: 2.內容:
: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 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
: 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
: 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
: 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
: 新見解。高院認為,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請求報
: 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
: 反「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
: 地產市場震撼。
: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
: 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
: 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
: ,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 本案起因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二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
: 一百六十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買,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付
: 出一百五十萬元斡旋金後,雙方約定碰面簽約。
: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
: 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
: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
: 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
: 的服務費給房仲。
: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
: 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
: 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 3.心得或感想:
: 房仲不用玩了
大家好!
我是憨厚吞隨身碟的北大王小陳。
依照新聞如此說的話,開價一千用一億斡旋買方想不買就不買嚕??
以後可以自己找朋友寫斡旋去議價啦!
屋主要賣反悔就可以啦!
保護我們的議價新招嗎?有感德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