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
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
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不知點交時你有沒有在現場
通常留置物書記官會當場清點造冊,並通知原屋主
若無人領取,再去拍賣承受,通常這個時間會是一個月
但沒有價值的東西書記官就會直接指示視為廢棄物處理
正常來講應該會當場問你是否要原地保管或是移至他處
若你想要快點拿到房子
應該是要行文給書記官說你要將這些東西移至其他地方保管
(地方你要自己找)
至於神主牌,由於不可能拍賣,你也不可能保管,
你可以聲明願意墊付費用聲請法院同意將他置於廟宇或
其他適合放置的場所,並通知原屋主限期取回。
當然請道士的費用和安置費您要自行負擔就是。
打電話去問書記官多少有助於縮短期程
(從卷宗最後一份往上擺)
但是他們官威很大
所以你只能「請求」,並無法強求
然後記住 這些東西一定要有書記官造冊或拍照
如果那時書記官沒有做的話(應該不太可能?)
你只能等他們再來一次了
※ 引述《mabury22 (強寶貝)》之銘言:
: 各位大大們好~~小弟在三個月前買了間法拍屋!
: 在幾天前終於到第二次點交可以進屋履勘~~
: 結果現場都是些衣服~~雜物~~最重要的還有一個神主牌!
: 因為此神主牌事務官當場就說要等下一次通知?
: 小弟有點聽不懂是指要等第三次的強制執行才能拿到屋子嗎?
: 幫我拍的仲介就叫我在家等~~實在等的很火~~已經過快一個禮拜了~~
: 書記官都沒通知~~各位覺得我該自己打電話給書記官催一下嗎?
: 還有神主牌該請人來做法之類請走嗎?
: 感謝各位大大們的好心!
: 小弟在此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