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跟朋友去看了一間約20年的中古電梯大樓
仲介說含一個停車位,我問停車位是如何買賣
他說房子的公設有比較多就是有停車位
我說"這樣不能證明說有停車位"
後來他又問了賣家,他說因為是較舊的大樓,所以停車位沒有寫在權狀內
是有一張車位權利證書,是管委會開出來的
後來仲介拿了一張車位證明書,不過問題是證明書上的名子並不是賣家
仲介說管委會只開一次證明書,所以這就可以了,不用過戶
聽了傻眼,是大樓管委會很懶,住戶這樣也能接受
看到的證明書是民國98年開的,聽說之前連證明書都沒有
中南部的大樓很多都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