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eggisbig (雞先生)》之銘言:
: 內文:
: 男大生租屋燒炭 「 沒賣沒損失 」屋主求償敗訴
: 東森新聞 – 2014年11月8日 下午2:59
: 就讀台灣大學的林姓男大生在學校附近租房子,因為跟家人鬧不合就在租屋處燒炭輕生,
: 房東認為這間房子變成凶宅,向死者家屬求償,原本二審法官認為,房子變凶宅,房價因
: 此下跌,屋主的權益受到損害,判死者家屬要賠給房東186萬元。不過死者家屬上訴,法
: 官改判房東敗訴!理由是,房子沒有出售就沒有房價損失。
: 這棟公寓的二樓陽台掛了幾件衣物,看起來有人居住,不過鄰居說這層公寓在之前已經空
: 了好一段時間。之所以空了這麼久,因為曾經有住戶在屋子裡想不開。男學生考上台大,
: 家人在這裡租房子給他住他卻在房子裡燒炭輕生讓房子變成凶宅。
: 這間雖然是老房子了,不過位在捷運站附近房價很高,根據實價登陸附近同型的老公寓最
: 近一筆成交價每坪超過50萬,但房子變成凶宅,房東認為影響到房價因此告上法院向死者
: 家屬求償,一審法官認為房子還沒有賣也沒有毀損判房東敗訴,二審卻逆轉,法官根據鑑
: 價結果,認為房價下跌1成5,房東的權利受到損害,判死者家屬要賠償186萬,不過家屬
: 不服繼續上訴,這下判決再度出現變化,法官認為房子還沒有賣就沒有房價損失,再加上
: 屋況沒有損壞,判房東敗訴全案還可以上訴。
: 連結:
: http://ppt.cc/Nr5w
: 其他:
: 珍惜生命條款不知道有沒有用 沒賣沒損失嘛~
本件判決字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判決
判決內容太長 小弟就不貼出來了
請各位板友自上網查看
看完判決全文 簡單分析一下判決理由 請各位不吝指教
一、因凶宅造成房屋貶值損失,核屬系爭房屋在不動產交易市場
上,交易人心理因素受影響所可能產生之交易價格降低、減
少,係屬「純經濟損失」
二、「純經濟損失」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客體,屋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請求林姓男大生(尚未成
年)之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未合
三、林姓男大生因其自殺死亡造成房屋價值跌落,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屋主主張林姓男大生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
為,於法有據
四、林姓男大生的法定代理人對林姓男大生之監督並未鬆懈,因此
,雖然林姓男大生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責任,
但其法定代理人並未疏懈對林姓男大生之監督,依民法第187條
第2項規定,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其他比較不重要的部分 小弟在此就不贅述了
不過 小弟看完判決全文
完全沒有看到「沒賣沒損失」這類的字眼或說法
只能說現在記者的水準 真是不意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