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YOLONG ( 給人一次機會)》之銘言:
: 有一位客戶她有一間大樓要賣,但是她的 登記發生日期是102年12月26日
: 登記日期是:103年5月08日,登記原因是:贈與 贈與者是她弟弟 目前為禁治產人
: 她名下沒有房屋;但是她老公名下有;
: 現在她想要處理這間房子;但是不想要有奢侈稅 請問有啥麼辦法能夠做到?
: 假如她有打算要長期賣的話,是不是加價賣可以用?
目前情況如下:
夫:有一間公寓打算賣掉 持有30年了 妻:舊大樓也打算賣掉(最近剛被贈予) 持有不到
兩年。102年12月26日登記贈予。
妻母:有一間新大樓。
登記如下:夫名下公寓一間。妻:名下去年登記的大樓一間。妻母:名下一屋。
妻為我屋主。如她們先將公寓賣掉,之後在設籍於舊大樓並辦理自用住宅完畢。
再賣掉舊大樓是否就沒有奢侈稅問題?
我屋主打算搬至新大樓居住。新大樓所有權人是她媽。
舊大樓持有滿兩年後:戶籍設籍只有一年半(辦理自用住宅只有一年半)是否還會有奢侈稅?
簡單講是不是我只要辦理自用住宅管她持有幾年,就沒有奢侈稅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