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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獵漏 別想「先租後買賣」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12.17 03:00 am
又見逃漏奢侈稅歪招,北區國稅局再查到一逃漏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例,買賣
雙方私下約定先簽租約,待課稅期已過,再簽訂買賣契約過戶,最終因不正當逃漏奢侈稅
,遭稅局補稅,並就漏稅額重罰2.5倍罰鍰。
圖/經濟日報提供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在2013年3月24日將房屋出售給乙,並主張房屋在2011年3月20日
已購入,雙方交易時,持有期間已滿兩年,不須課徵奢侈稅;但經稅局深入追查發現,雙
方買賣只是表面上看起來正常,但背後事實並不單純。
稅局掌握到,甲乙雙方在2012年8月就曾立約,約定先簽訂租賃契約,乙並先付給甲100萬
元訂金,說好待房屋超過奢侈稅持有期限兩年後,再正式簽訂買賣契約書,屆時再付清交
易全額816萬元,明顯意圖逃漏奢侈稅。且雙方2012年8月立約時,還簽訂了借屋裝修承諾
書,允許乙在買賣過戶前,可先進行房屋內部裝潢。
鑒於上述種種事證,最終稅局判甲須補繳奢侈稅,就交易的861萬元的10%(持有期間1到2
年間)課徵81萬6,000元,並重罰2.5倍罰鍰204萬元。
甲雖不服,申請復查,但由於雙方先前立約內容明顯有規避課稅期限之嫌,且甲確實已先
收取訂金,乙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也立即開始裝修房屋,對該房地已有實際支配使用權,
因此仍遭稅局認定為不正當逃漏稅,駁回復查。
北區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在查核奢侈稅銷售日期時,會深入了解以實質經濟事實綜觀研
判,以識破部分民眾刻意製造的「障眼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2014/12/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連結: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91343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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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負債十多兆
光是查奢侈稅逃漏處2.5倍罰鍰 挹注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