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房地合一稅 不溯及既往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2-14 02:12:38
※ 引述《iammakiyo (hope)》之銘言:
: 一般的自住客兩年內賣房子的機率確實不大,但如果時間拉長到二到六年就難說,時間拉
: 長變數就增大,因為兩到六年可以發生很多事情,產生很多變化。
:
: 一個自住客如何確定自己兩到六年間一定不會賣房子?有需求自住的人為何要拖到2016年
: 買結果要被綁六年?為何不要2015年底前買只需要綁兩年?反正自住隨便都超過兩年,但是
: 否超過六年就真的很難說。所以2015年底前會有自住客買盤就是這道理,因為人生不需要
: 跟不確定的事去打賭把自己綁死。至於要買4000萬以上的客人,當然無論如何都會今年買
: ,才不會被課新稅。
自住客買盤每月、每年都有 但有買盤不代表一定會下手買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如何能推論出「今年買氣要『爆發』了」這個看法
還是說只要有買盤存在 即代表買氣要「爆發」了??
:
: 對於投資者而言,現在會入場的就是有人頭,所以不怕奢侈稅,沒有人頭的就是要兩年以
: 上賣,這是現況,也就是沒有人頭的投資者,會利用2015年底前趕緊買,畢竟兩年內時間
: 佔的短,兩年以上時間佔的長,只要2015年買,我兩年後任何時間賣房都safe,算盤怎麼
: 打怎麼划算,還不用等什麼20年最多減徵八成,也太累。
奢侈稅條例已經施行三年多了
而房地合一稅制也吵很久了 目前看到的只是行政院的版本
最後立法院會通過的條文內容究竟為何 現在也沒人說得準
有人頭的投資客不怕奢移稅 似乎也不會怕房地稅
而沒有人頭的投資客 搞不好早在去年底前就已入場
甚至在去年底前就已經獲利了結
實在看不出投資客有必要在今年底前入場的理由
如果投資客沒有積極入場 那到底今年的買氣要如何「爆發」呢??
: 結論: 2015年買得到的就是一個彈性,不用被課新稅的房子就是一種稀有財貨,放到天荒
: 地老也還是獨有的超低稅制,不管是自住還是投資,這就是會吸引買盤的重要理由。
:
: 至於2016年後買氣會否急凍? 第一,總統大選結束,第二,奢侈稅廢除,炒短不需人頭的
: 交易回彈。 2015沒買的人,就只有也還不算重的新稅可以選,所以就是看客觀環境決定
: 買盤,回歸正常供需,唯一確定的就是兩個利空消失,買盤會如何請自己判斷。
:
能吸引買盤就代表今年的買氣會爆發??
老實說 我看不出這其間的必然性
(其餘恕刪)
: 推 YO8BO10: 帥大之間不就有官司還需要舉例... 02/14 01:12
老實說 Y大的話到是提醒了我一件事
以下PO個判決給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00號民事判決
原   告 李世傑
      張誠苓
      黃愷
被   告 黃家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李世傑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原告張誠
苓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原告黃愷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
,並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
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民國99年5月間,被告黃家進於在PC HOME房地產投資客網路
論壇發表文章,向網友籌措資金,欲成立安坑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下稱安坑公司)。嗣於同年月21日發表文章確定每
人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註明「個人因素
要退出也行」,更於同年6月15日就成立安坑公司事宜於網
路上補充相關事項,其中第11點約定「要退股時,在1天-30
天之內退還全部股金。」,原告李世傑遂於99年5月7日將第
一期投資款30萬元匯入黃家進聯邦銀行專戶內,嗣陸續再匯
款70萬元予黃家進;原告張誠苓遂於99年5月7日起分別以開
立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30萬元、30萬元、40萬元予黃家進;
原告黃愷於99年6月21日匯款179萬元至黃家進所有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於同年7、8月間將其中100
萬元轉為成立安坑公司之投資款,是原告等已依系爭投資契
約履行交付投資款之義務,兩造應受拘束。嗣被告黃家進對
於安坑公司之業務仍漠不關心,原告等萌生退出投資關係
,並於99年10月間向被告請求辦理退出投資關係,豈料被告
遲未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1點約定於30日內返還全部投資款
100萬元,復於100年2月28日簽訂協議書,被告僅先返還原
告李世傑333,334元、原告張誠苓333,333元、原告黃愷333,
333元,但因為依協議書其間履行而催告後解除,被告仍應
依系爭系爭投資契約第11點約定履行全額退款。爰依投資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
告李世傑666,666元,及自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
年利率5%計算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誠苓666,667 元
,及自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愷666,667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4、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以:原證一及原證二之PC HOME網路家族之討論
區內容,固係被告所撰寫張貼,惟上開網路討論區內,卻無
任何原告3人之署名,或任何足以表徵原告3人身分之代號,
亦更無足以顯示原告3人與被告之間,就有原證二之條款內
容達成任何合意之文字,自難認原告3人與被告之間,係已
成立所謂之投資契約。又其確有與原告3人合資投資房地產
事業,並亦有分別自原告3人各受領100萬元,惟上開受領之
款項係原告3人欲與被告投資「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之投資款,與原證2「特一有限公司」毫無關聯,此觀由原
告3人親筆簽名之「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中
,已清楚記載原告3人係「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股
東自明,且依出資收據、該決議第參點盈餘分配更明確記載
:董事長負責經營;盈虧佔三成,其餘盈虧七成由股東依出
資比分配。」更足證原告3人與被告間所成立者係另一內容
不同之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投資協議,並非特一有限
公司。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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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的部分 因為太長了 小弟在此就不PO了
有興趣的板友請自行上網查看相關內容
只是原告等三人係分別請求被告黃家進給付666,666元、666,667元及666,667元
結果台北地方法院是判決被告黃家進須分別給付三名原告各134,228元
落差50多萬
這樣算不算有虧錢 就由各位板友自行判斷囉
另外 判決裡面提及的盈餘分配方式
載明為董事長負責經營;盈虧佔三成,其餘盈虧七成由股東依出資比分配
而不是投資有賺 分三成給黃家進 若是投資有賠 由黃家進負責賠
這二種約定 顯然是不一樣的
附帶一提 本件被告黃家進對訴訟結果表示不服
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原告沒有上訴哦)
案號是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
判決主文是「上訴駁回」 二審確定
最後 投資不動產有賺有賠 申購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誤?)
看多看空 存乎一心 下好離手 盈虧自負
作者: ABBOBO (阿寶)   2015-02-14 03:18:00
你跟哆哆這麼認真~~小弟實在佩服~~~
作者: chbondg (某某風)   2015-02-14 03:36:00
市場不瘋狂(雲霄飛車)很無趣!
作者: adifdtd (請加油~)   2015-02-14 06:57:00
推認真
作者: snostaw130 (snostaw130)   2015-02-14 08:50:00
ABBO要多學學這才是有道理的空空
作者: iammakiyo (hope)   2015-02-14 09:26:00
有買盤當然代表買氣回升,啊不然咧?想買的人增加買氣當然增加啊,這個基本邏輯學道理都不懂喔算了,立場平行的人,怎麼說都是可以反駁的,懶得囉唆太多了,明眼人都知道會有趕著再新稅上路前入手的買盤,硬要蒙著眼睛看不見也沒辦法愛硬凹,愛睜眼說瞎話,上帝也拯救不了
作者: Neymar (內馬爾)   2015-02-14 10:30:00
嗯,只推你認真回帥大事件。單純不論結果如何,法案明朗化的確是利多,不過選舉觀望
作者: ABBOBO (阿寶)   2015-02-14 13:17:00
跟哆哆講道理~是對牛彈琴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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