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其實華人自古就愛買房
古代政府也有打房
西漢:
「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
只能買自己家裡旁邊的房子 其他不準買 你要買房要剛好旁邊的鄰居要賣
機率不會很高
告發舉報
西漢時期房產稅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房屋與家庭其他財產一起合並作為計稅對象
,稅率為6%。漢武帝為了鼓勵老百姓對偷逃稅者進行告發和舉報,規定查實後舉報者能獲
取偷稅者二分之一財產。當時漢武帝開徵這一稅種的目的是解決國家戰時的財政困難和縮
小貧富差距。
五代十國:
「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
和合交易。」
賣房的時候,先問四鄰和族人是否想買,如果他們不願,或者出的價太低,你才能賣給其
他人。
後唐:
後唐莊宗李存勖頒發過一道赦令:其空閒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須自修蓋,如過限不
見屋宇,亦許他人佔射。
後唐通過禁止捂地來平衡供需,收到了打壓房價的奇效。盛唐時期,有個馬周在長安購買
房基一畝,花了銅錢200萬,而在後唐的首都洛陽,連店基地,每畝價錢七千,房價大幅
下降。
唐朝:
間架稅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產稅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稅種出現,稱為「間架稅」,其稱呼
源於「每屋兩架為間」。當時,間架稅的課稅對象是長安城內居民住房。其徵收標准:上
等房屋交銅錢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於市民強烈反對,執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
廉租房
古時也有廉租房,但都是民間性質的。唐宋時期,廉租房主要來源於寺觀。寺觀的土地是
政府劃撥的,建房的資金是信民捐獻的,歷年的房產維護費用可以從香火 錢裏衝銷。唐
憲宗元和年間,白居易進京趕考,前後兩個月,就一直租居在一個叫華陽觀的道觀裏,因
為那裏房租便宜。宋朝的辛棄疾,早年赴金朝中都燕京應試, 為了省錢,住的是現在北
京的憫忠寺。
囤地挨板子
唐朝法律規定:「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意思是買地超過指標的,得挨板子,每超
出1畝指標,挨10大板。
元朝:
「前去立賬,遍問親鄰,願與不願執買,得便與人成交。」(《至元二年晉江縣務給付麻
合抹賣花園公據》,《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光口頭上徵求親鄰同意無效,還得
立一張「問賬」,讓族人和鄰居在上面挨個簽字,大夥都同意你賣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清:
嚴禁官員買房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
例匯編·萬歷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褲子
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後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
,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乾隆實錄》卷8)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
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
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
查出,跟著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
攤町入畝
「攤丁入畝」是中國賦稅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於康熙年間辯論,雍正年間普遍推行,到乾
隆年間全國實施,經歷了半個世紀。「攤丁入畝」的稅法是將當地「丁銀」總數,平均攤
分入「田地畝數」的稅銀中,田多的攤入「丁銀」多,「田」、「丁」稅銀統一由土地擁
有者繳納。
劫富濟貧
「攤丁入畝」的制度,改變了原來丁、地分徵帶來的貧富不均狀況,把貧農負擔的稅
款,轉到富戶地主身上,這種損富益貧政策,使賦稅負擔合理化、平均化。雍正帝實行「
攤丁入畝」制度,是有意識地壓抑富戶,扶助貧民,結束了混亂稅制,調整了國家、地主
、耕農三者的利益分配,同時保證了政府的稅收。康熙南征北討,使國庫空虛,駕崩時國
庫只有七百萬兩,「攤丁入畝」推行後,乾隆時已增至五千萬兩。
華人自古以來 就愛買房致富 各朝皆然
唯一不同 古代重農抑商 商人是賤民 再有錢的商人也是賤民。賤民老闆去買地,即使是上
百口人的大家庭,最多也只能購買20畝地,用這20畝地搞開發,一兩年就賣光了。而每超
出一畝指標,即須挨10大板。
不過在台灣 實行打房政策的機率趨近於0 因此結論只有一個
井噴
: 打房方法
: 1.
: 直接共產最快
: 全部房地產資產全部充公
: 2.
: 每個家庭只能持有1戶
: 兩夫妻也只能持有一戶
: 未成年子女不得持有不動產
: 成年子女只能有一戶
: 如果兩個成年人名下都有房子,一但結婚另一戶強制徵收
: 還有規定以後要賣房子只能用公告現值買賣
: 賣超過公告現值的不但充公,還要罰雙倍
: 還要有窩裡反條款
: 買方如果放縱未檢舉,買方罰3倍,房子充公
: 法人禁止持有不動產
: 只要是法人持有不動產全數充公
: 如果有人持有兩戶呢
: 多的一戶就直接充公
: 人頭買房的話
: 出資者關10年,人頭關20年
: 如果人頭窩裡反人頭不用關,出資者關30年
: 如果用超過2個人頭直接判死刑
: 另外還有房子一但超過30年不願意都更房子就直接充公
: 還有房子一但超過10年未買賣直接充公
: 再來還有最重要的
: 以後沒有所謂遺產
: 所有財產人走了全數充公
: 這樣減少一間房子超過10個人持有,導致無法都更
: 還有最重要的不管第幾房買房一律禁止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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