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raBBO (天才小釣手)》之銘言:
: ※ 引述《momon (小笨蛋)》之銘言:
: : 但那些木工怎麼可能都列的清楚詳細,
: 法官判一定是判合約書上『有記載』的
: 沒記載、沒寫到,就是沒有義務要留。
: 假使當初又沒有錄音,那真的是顆顆了。
: 不過當初交易過程有差到要賭氣拆地板嗎??
: 拆了根本也不能用,根本在賭氣而已..
我也相信法律之上一切講求證據
但我想質疑的一點
在簽約時賣房並無提到原裝訂在室內裝潢要拆除,不附贈給買方。
也不是在交屋時直接把裝潢拆除。如果是直接拆除,就表示賣房一開始就沒有要附贈也不
知道買方要那些已經裝訂在裝潢的設備。
但由事件可知,賣方在簽完約未過戶和未交屋時,就提出要把那些原先已經裝訂的裝潢拆除
帶走,表示他其實是知道買家是想要那些裝潢的。也代表賣方一定知道之前簽約時買方一
定有提到要賣房附贈那些設備的事。
所以如果依這點,法官不會多多少少採信,其實賣方是故意等簽約後,又故意要敲詐買方的
嗎?
就算簽約書沒有記載,但賣方很明顯的在中間提到裝潢又不贈送了!表示明顯知情。
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