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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判決 第二手賣方不知情免賠
2015年03月21日
【黃哲民╱台北報導】北市郭姓女子3年前將住9年的一間房子,賣給李姓女子當結婚新房
,被發現該屋15年前有人上吊身亡,李女責怪郭女賣凶宅卻隱瞞而提告求償,一審判決郭
女應賠200多萬元,高等法院查出郭女也是受騙者,且持有產權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
件,就不再是凶宅,改判郭女免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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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提告指出,2012年2月以1460萬元向郭女買下北市一間2樓房子,裝潢時才得知原屋主
林姓女子於2000年5月在屋內上吊身亡,她嚇得以1020萬元賤價脫手,但郭女賣屋在現況
說明書「是否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欄位勾選「否」,要求郭女賠
償屋價損失。
家人住9年均健康
郭女喊冤不知凶宅,家人住9年健康平順,一審不採信,判郭女應賠214萬多元,雙方都上
訴。林女丈夫被高院傳訊證稱妻子死後3年,用市價賣屋給郭女,沒說實情,房仲證稱曾
到「台灣凶宅網」查詢,與請教鄰居,不知該屋是凶宅。
凶宅與否因人而異
高院指內政部2003年一份解釋函,定義何種事故會構成「凶宅」,重點是須發生在「賣方
產權持有期間」,郭女非故意隱瞞,更因居住期間無任何構成凶宅的事故,該屋就不再是
凶宅。
高院認為凶宅只是個人心裡的嫌惡,可隨時間被淡忘,或藉宗教儀式消除不安,何況仲介
被李女要求買回該屋,2個多月後轉手淨賺245萬元,顯見是否在意凶宅因人而異。
律師林俊峰表示交易實務多半認定「一日凶宅、終身凶宅」,本案見解很特別。郭女委任
律師鄭文龍指不知情賣方免除背負告知義務的見解,已成主流,但凶宅經不知情後手平安
使用一段時間,可否因此「漂白」,可能須最高法院見解。昨無法聯繫李女,不知其回應
。
凶宅賠償案例
2013/3
新竹市范男花430萬元買新屋,事後鄰居透露前屋主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范男怒告前屋
主求償,法官判前屋主須賠償573萬元
2012/7
高市李男與妻子明知凶宅,仍以230萬元低價購入,再隱瞞該屋為凶宅,委託仲介賣給蔡
女而挨告,法官判2人須連帶賠償168萬元
2011/11
高市林女以400萬元買下1戶電梯華廈,入住才知是凶宅,提告要求減價120萬元,范男指
不知是凶宅,法官仍判范賠償90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