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一下
法律關係大概分兩部分
站在你的立場:
債權關係,是管委會和你的關係
你抽到車位,照理來說應該可以使用車位
管委會沒辦法把車位移轉給你使用
你可以跟管委會主張交付
至於前手占有,在物權關係上
你可以以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身分,主張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但這是建立在對方無權占有的情況下 (見下面欠租金的部分)
若以管委會來行使,名義上會更好
如果你聽不懂以上的話,就不要告了
因為理由亂寫的話是會輸的
但如果聽得懂,你也應該不會告
因為太麻煩了
以下是管委會的部分
再來就是車位租約的部分
照理來說是扣除押金,欠款達兩個月後
才可以申請強制驅離
我不知道前手有沒有照繳租金,想搞成不定期租約
有的話,驅離難度就加倍了
最後就是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