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214742 (Avatar)》之銘言:
: 房地收入-購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額
: 上面這個是簡單的房地合一課稅稅基
: 小的很好奇 , 土地漲價總額這個這麼好用的減項
: 怎麼都沒人討論過呢???
我覺得費用部分財政部貌似開了一個大門
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十四條之六規定之取得、改良及移轉
而支付之費用,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
、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
增值稅。未提示上開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
交價額百分之五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點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