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換大」可享退稅,為何這個屋主3年後卻收到追繳稅單?
撰文者:蔡佩蓉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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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售屋時會衍生1筆土地增值稅,一般來說,該筆稅金也是排除奢侈稅及高總價物件財
產交易所得之外,出售房屋時需繳納金額最高的稅金,因此土增稅「重購退稅」原則,
就是讓屋主2年內「先賣後買」、「先買後賣」,由小換大可享重購退稅節省土增稅,不
過,近幾年卻發生不少遭追繳土增稅的案例。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舉例,王先生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3年前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的稅單,
原來該案例是因為父親身心障礙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將戶籍遷至父親他處的戶籍內,
所以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因此追繳先前退還的土增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
法》第35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即可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
土地地價的數額。
不過,且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
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補充,以王先生為例,即是在完成重購退稅5年內將全家戶籍從苓雅區
遷至父親左營區的戶籍內,導致苓雅區申請重購的土地無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
因此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遭追回退稅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