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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
1月2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
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
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惟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
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
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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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11/10
連結: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11/8205035480152889393
其他:
簡單講就是
轉移後之增值稅 列入營利所得內計算
不可作為未來 房地合一稅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