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

作者: fytnship (<( ̄︶ ̄)>)   2015-11-16 14:57:37
內文:
重點新聞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
1月2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
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
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惟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
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
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
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0
連結: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11/8205035480152889393
其他:
簡單講就是
轉移後之增值稅 列入營利所得內計算
不可作為未來 房地合一稅的成本
作者: visa9527 (高級伴讀士官長)   2015-11-16 15:21:00
這是指營利者,所以之前說開公司來買賣房地的要重算算了
作者: hitsay (國小生)   2015-11-16 16:10:00
不是本來就這樣了嗎?個人也一樣呀!
作者: josula (The devil wears adidas)   2015-11-16 17:04:00
一頭牛拔兩層皮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11-17 20:34:00
個人也一樣啊!但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這樣子比「土地增值稅」扣得更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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