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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吳小姐在去年2月,購買興富發集團博元建設「中山真藏」建案的預售屋及車位,總
價2,600多萬元,已付200多萬元。
8個月後,她想換車位,才細看她簽的「房地預定買賣棄約書之個別磋商條款」中,提及
將梯間、機車車位及機房等空間,於拿到使用執照後會二次施工為多功能休憩區及運動休
閒區等,日後若遭檢舉及主管機關要求回復原狀時,責任由住戶自負。
「當時簽約時,業務員沒說有二次施工,也沒給我合約審閱期5天。我不想買一個有違反
法令的房屋,向北市府申訴,希望解約及退還已繳的全部房款。可是建商在消保官主持的
協商會中說解約要扣違約金100萬元,令我無法接受。」吳小姐說。
記者採訪銷售此案的業務員,他說簽約時有說明二次施工的內容,而客戶並未表達任何意
見後才簽名的。若是簽後5到7日有異議的話,公司願解約,如今依約原本應沒收已繳全部
房款,但公司願將違約金減為100萬元。
興富發集團代銷事業部主管則說,該建案預售屋共152間,每戶都會簽相同的個別磋商條
款。記者再問為何要將梯間、機房及停車位等變更用途,對方則說這是提供民眾服務,銷
售時即誠實告知,而且未來二次施工時不會將這些空間做隔間牆,而是擺幾張桌椅,日後
住戶仍可以撤除這些桌椅,恢復原用途。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則說,建商大剌剌地在銷售預售屋時,即把會違反法令的二次
施工部分,主動告知買家,規避責任。建議民眾簽名前,務必要瞭解條約內容及日後需自
行負擔的損失部分,以免求償無門。
而負責協商此案的台北市消保官楊麗萍說,由於民眾簽約後過了8個月之後才要求解約,
恐怕不易。至於建商在銷售時即要求客戶簽名同意二次施工,此種銷售手法日益漸多,已
請工務單位多加查緝。(撰文:李蕙璇)
連結: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411/37755652
其他:
都是住戶自己違法使用哦~我建商銷售時只是用健身房, 交誼中心等公共設施來多賺
一坪好幾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