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6 點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面積相符,惟部分 占用 基地相鄰之土地,
該建物所有人得就未 占用 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無須通知鄰地所有
人。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
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之文字。
是可以補登,但是佔用部份會畫些線表示,而且會有加注上列文字,
但這樣有比較好嗎??
※ 引述《richman (李奇)》之銘言:
: 我有一間民國六十八年的老房子想補登陽台
: 結果地政跟我說似乎有占到鄰地的問題,要先釐清才能補登
: https://www.dropbox.com/s/z5m5uucrw8z0afu/2016-05-05%2017.19.51.jpg?dl=0
: https://www.dropbox.com/s/asywape71rr9os7/2016-05-05%2017.22.41.jpg?dl=0
: 建物測量成果圖如下
: 想問各位先進
: 這樣的意思是跟我說這30幾年前第一次登記就有問題了嗎??
: 但是謄本也沒有註記阿
: 如果建築物全體有占用的部分沒解決,是不是就不能補登陽台??
: 如果一定要處理鄰地佔用的問題,是不是不如裝不知道繼續用
: 補登就撤案,也不要補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