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跟父母通電話時,差點嚇出一身冷汗
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興高采烈地買下了人生第一間房子
並且出奇地沒有受到父母的反對,所以在4月下旬付了訂金
4月底付了簽約金,並且去代銷公司簽約,有簽到一式兩份,
然後承辦人員說,剩下的部分他必須要送回公司蓋章後,合約書才會生效
本來約定明天去付用印款,然後爸媽就想到,前兩筆付出去的錢,
有沒有簽收在合約書裡面,我說,我手邊並沒有合約書
合約書還在代銷公司那邊(但是他們有通知我可以過去拿正式的合約書)
爸媽立刻爆走~~~~並且懷疑我們會不會被騙了
請問,我們這樣的購屋程序是對的嗎??大家買新屋時,是不是也是依循這樣的程序呢?
另外一問,建設公司那邊是否有規定,合約書簽下去之後,一定要在多久內付用印款呢?
因為我當天簽的合約書裡面,代銷人員叫我先不要填簽約日期,因為日子壓下去後,
付款就要依照上面的日子.........(請問這也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