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業的鄉民,請教大家關於房屋買賣的法律事務,如下:
我現在是賣方的人頭,可是整個交易事件我這個人頭都沒有出面簽約。
背景情況條例化:
1, 兩年多前,我是買方人頭,成交價登錄是560萬,結果是凶宅。
2, 這投資客利用我這人頭資歷,超貸690萬(當時我的印鑑證明在投資客手上),
當時也把我的戶籍地遷到這個凶宅的地址。
3, 兩年多後(就是現在),投資客跟我說:凶宅要賣掉了,可是我這人頭要我不用出面
也不用本人準備任何證件。
(原來是這個投資客一直太有自信手上擁有我那個印鑑證明,所以一直叫我不用出面)
4, 後來本人堅持得知,買方成交價是700萬(兩年前是超貸690萬)。
重點來了:投資客要實價登錄的價位竟然是1060萬。
換句話說,實價課稅是我這人頭要承擔500萬的。
5, 所幸,我這人頭是在最近遷移戶籍地與身分證都更換過。
換句話說,投資客手上的印鑑證明是無法使用的。
也就是我這人頭不交出印鑑證明,這個交易是無法順利成交的。
6, 非常誇張的一點,投資客是代表買方代理人(買方本人沒有親自出面),
而賣方的簽字竟然是接這個凶宅case的仲介親筆代牽
(這個部分,在我這人頭本人還沒交出印鑑證明且並未授權之前,
我可以告這行為是偽造文書吧?)
回覆[brigand]:投資客同時也是仲介。
現在投資客想要這樣子解決,幫我這位苦主看看他的方法是否對我有保障:
投資客要求我這人頭的印鑑證明交給他,授權給他們處理,投資客會找《律師見證》,
日後案件有問題投資客說會完全負責,而且他可針對此凶宅案件開個人本票。
我的問題是:
1. 如果按照投資客的方式處理,那麼我會承擔什麼風險?
2. 我該如何保障自己?
3. 找律師見證,意義何在?
(我的疑問是:再怎麼樣的律師見證,法律責任不都是由授權人去承擔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