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六媽媽在房仲業者的鼓吹下簽約買房,因為整個流程快的讓人結舌,下午三點約看房,之後來電詢問媽媽意願及價錢後,五點通知屋主同意價錢並鼓吹媽媽簽約,六點簽約。
於是看屋到簽約只花三個小時完成。簽約前當時媽媽表示房子是買給兒子,要等兒子看房後再決定,當時房仲給予兩個建議:
1. 屋主今日同意這個價錢,現在不定下來改天談就不是這個價錢。
2.先簽約之後兒子再看房就好。
於是媽媽選擇2(唉)
事後媽媽冷靜後反悔,但該簽的都簽了,不該簽的也簽了,訂金也付了…
而對合約我有以下疑問
1.是否有所謂審閱期五天?(網路查詢法規是針對業者對消費者才有審閱期;並非適用屋主對買者)有向房仲提五天審閱期但他說這個無效
2.簽約時並非屋主本人來簽約,而是由女兒代理,但沒有代理授權書。而是另外給我媽媽簽署同意非屋主本人簽約及同意授權書後補的約,請問這是否有效呢?
後來向房仲提解約,房仲說沒空屋主也很忙,幾小時後突然打來要約解約時間,跟當初簽約時一樣催促,事後了解才知道有另外買家要跟屋主簽約,不解約他們無法簽約。甚至說直接送合約到家裡來簽(解約屋主不用在場嗎?),還強硬表示屋主一定要沒收訂金而1%他也一定要收
於是我們提出解約要有三方(我們、屋主、房仲)在場,房仲表示就算屋主在場也改變不了要賠償訂金及服務費的事
對於訂金我們願意賠畢竟是我們毀約,但是1%的服務費實在是…不想付…因為對於房仲的整個簽約流程實在很OX…
因媽媽一時衝動事後又很後悔…出發點又是為兒女買房不忍責怪,只希望能快點解決呀(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