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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北市淡海新市鎮知名建案「海洋都心2」預售屋的吳姓男子主張,建案以「威秀影
城當鄰居」為廣告口號,他花了近700萬購買還預付93萬元頭期款,但威秀影城最後沒進
駐,推出建案的宏泰人壽保險公司應返還頭期款。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廣告內容沒強調進駐的一定是威秀影城,且雙方簽約時,吳未表明不
是威秀進駐就不購買預售屋,因此駁回吳主張,全案仍可上訴。 吳主張,宏泰人壽保險
當時強力推廣該建案有威秀影城,將帶動商圈、適合居住和投資,房子會增值,因此在
2013年11月底與對方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總價698萬元的預售屋和一個汽
車停車位,並付93萬元頭期款;但威秀影城後來確定不進駐,雙方簽定的契約無法實現,
宏泰人壽保險應返還頭期款。 宏泰人壽主張,吳主張的影城、購物商場都不是社區公設
,不在契約的給付範圍內,且契約的範圍只有建材設備表、房地等,沒包含預售屋周遭環
境;當時推出廣告確實有和威秀影城訂租賃契約,淡海新市鎮商圈計畫影城設置,也經內
政部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目前仍照原先進度設置影城,契約沒有瑕疵。 法院調查
,該建案當時確實在廣告文宣提到影城、購物商場設施,基於誠信原則,宏泰人壽應提供
至少包含廣告內容所描述的環境;且雙方的契約也明定「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
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地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顯示宏泰人壽
同意將廣告宣傳品的內容視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也就應依照契約內容提供影城等設施。
不過,廣告內容主要強調該建案與影城、購物中心為鄰,可能帶來生活便利、房屋增值
等優點,沒有宣稱這項特性是威秀影城特有、其他影城無法達成;吳姓男子簽訂兩個買賣
契約,顯示吳重視自身權益,卻沒在契約中載明影城必須是威秀。 加上該商圈目前仍依
規劃執行、設置影城,宏泰人壽也表明會有其他同等規模的影城進駐,影城只是附屬價值
不會影響預售屋的結構安全,如果依照吳的主張就解除契約,對宏泰人壽有失公平。
連結: http://tinyurl.com/he8zf5u
其他:
法院認證!
無解啦!
更換影城是合法的~
所以以後訴求要加入契約書才可以嗎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