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又來發問了,是這樣,簽約至今以來種種問題讓我真的身心俱疲
先生跟我每晚都睡不好,跟代銷的一來一往間真的很累
主要是機車位問題(已有發文不再贅述)
仍在努力與代銷協調中,不過這段時間下來,已經不想買房了,現在想爭取解約
突然想到,當初議價付訂金是21日晚間
簽約時是25日晚間,依民法的計算方式,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如果是這樣的話,22~25這樣應該算4日而已,是否可要求未過審閱期解約?
倘有經驗的大大,拜託協助分享經驗~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上述是內政部訂求的應記載事項,所以我們才想說我們還沒有審閱5日就簽約了
另,因已付訂金10萬,及簽約金10萬,
合約有說違約要付15%違約金
假設這房子是700萬,如果我要解約,建商不要,
我是只要付20萬就好,還是要付700萬的15%?才能解約?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