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小弟不久前購入了人生第一棟房子(是預售屋)
但是交屋後發現,合約書上面跟權狀上面的坪數不符合
也就是合約書上面是寫買20.5坪.但是權狀上面只有19坪
整整少了1.5坪.另外公設部分也還沒有點交
後來建商打來協商,他說:只有兩條路
1.照合約走,賠償我13萬.然後在我合約書上面沒有的東西會一概移除
(因為小弟是買二樓露台戶.他說會把露台封住)
2.以現況點交,賠償我7萬.露台的部分我可以繼續使用
小弟想問的是,小弟買一坪20萬,建商少給我1.5坪,應該補35萬才對,
但是建商說要用"工程造價"的金額補給我,也就是一坪9萬
雖然說工程造價一定比較低,但是用工程造價的金額補給小弟.金額落差太大了
在法律的規定上,真的是用工程造價補足嗎???
還是說建商應該是要用當初小弟的原購買單坪價錢補足給小弟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