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有個朋友一間房已辦買賣過戶了,但因有問題經雙方在法院調解,解除買
賣契約,賣方要返還價金給買方,而房、地則回復登記為原賣方所有,這樣就我理
解地政那應是辦理塗銷登記回原所有人,也就原買賣契約不存在所以塗銷原登記,
但是地政登記原因卻是調解移轉,移轉應該是原買賣登記仍有效,只是用調解的方
式再移轉回來,到底這種是調解移轉登記還是調解塗銷登記啊,因為如果原買賣登
記有效再移轉回來不是還要再課一次土增、契稅。
※ 編輯: brendan78 (36.230.33.169), 10/01/2016 14:45:48
作者: klzxc0901 (kk) 2016-10-01 16:09:00
一,土增稅部分: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是以,此類案件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二,契稅部分:財政部規定,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建物,因故解除契約並返還原已移轉的建物,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按「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做為登記原因申辦的案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免徵契稅。三,你朋友的個案:應構成是調解移轉,原則上土增稅是要重新申報的,除非原買賣移轉與調解移轉在同一年度;契稅部分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