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台南買一間透天房,在預售時就買了.約6-7月期間
當時建商有說他們只做一年防水保固(現在拿出來說)
也簽完約,對保完了,然後前面兩次颱風讓我們屋內都有漏水狀況
(第一次漏完就針對幾個地方打針處理了,第二次卻有其他地方且更嚴重)
當然建商有請防水廠商處裡,一直到現在準備驗屋然後放款時發生問題
一開始我們是要求延長到5年防水保固
銷售小姐說沒聽過有5年保固這種事,敢作5年的都是防水沒作
把預算全拿來作防水保固(我知道很唬爛,但是我們也不懂)
然後在驗屋單上我們把屋內一些小缺失跟比較大的缺失
(也就是風頭牆這片牆的保固的爭議)都列出來
因為我們很喜歡這間房子,小姐也看準這點居然說如果沒有簽名答應放款
他們沒辦法執行驗屋後的修繕,舉例說車子你付訂金時也不可能讓你先試
讓你先操過再來修繕處理問題,都要等銀行放款後車子才真正屬於你
所以要簽名才有辦法開始著手修繕
然後他也說可以讓我們多一年保固也就是兩年防水保固再加上責任施工保固兩年
(就是說針對兩年保固內有漏水現象的施工無條件再延兩年一直到兩年內沒發生)
只是這有點模糊,如果到時候防水商說那不屬於施工後的漏水我找誰爭論?
然後我後來又有看到討論民法關於瑕疵擔保五年的部分(民法365條)
我想問的是,以我的狀況,能否用這條文去跟建商爭論說原來5年防水保固
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尤其針對我在搬進去之前就發現這房子有漏水問題
那麼你們小姐不能用欺瞞或半威脅的方式來讓我們接受他
當初所提出來兩年的條件且也讓我們簽名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是否有相同經驗,因為目前快交屋也快放款了
我先請銀行這邊沒我們允許不能先行放款
那我們再去跟建商談的籌碼在哪邊且該怎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