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兩年前買了一塊地想要自建
買賣合約書中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寫明了:
『是否有出入及臨接道路? 是V 否_
_私設道路 V既成巷道 _計畫道路(寬____米)』
寫明了是既成巷道而不是私設道路
另外合約書中另有注意事項:
『一、本物件對外通行巷道之所有權屬為部分私人所有,
買方確已知悉本物件對外通行巷道之所有權屬於他人所有, 賣方確已告知於產權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通行權爭議,
交屋後之通行權利與義務由買方承受。』
簽約當時,仲介和賣方是跟我說這雖然是私人土地,但是是既成巷道,
所以要蓋房子是沒問題的。
結果我要申請建照的時候,都發局告知這條巷道是私設道路,
私設道路的話,建管就要求要附上連接建築線的土地權利同意書。
這些土地有的是鎮公所的,有的是國有財產署的,有的是私人的,
經詢問總共需要約台幣200萬左右的償金,才能取得土地權利同意書。
這筆錢實在太大了,我負擔不起。於是我告上法院,告賣方詐欺。
但是在法庭上,賣方卻拿那條注意事項來答辯。
說他們已明確告知該對外通行巷道屬私人所有,
並約定交屋後之通行權及義務由買方承受。
我是不知道法官怎麼想的,但是我委任的律師覺得對方說的是合理的。
並且跟我說除非我能找出法條來證明『巷道私人所有』跟『私設道路』是不同的
,不然很難說服法官。可是我根本找不到。
然後我想要出庭去了解狀況,我的律師一直叫我不要出庭,說是怕法官要是問我
什麼問題,我答不好,會讓局勢更不利。
我不知道為什麼一個明明是我被騙的案子,白紙黑字寫的既成巷道,
會變成他們都有告知清楚這是私設巷道。
各位大大,『私人所有』真的表示就是『私設巷道』嗎?他這樣騙我說是
既成巷道,連接建築線的土地權利同意書費用也要變成我自己負責嗎?
有沒有大大知道我應該怎麼辦才好?救救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