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朋友遇過一樣的狀況過 !
說一下他的狀況
※ 引述《Spadax (綠茶)》之銘言:
: 如題,
: 已經支付三萬當作斡旋金
: 而仲介也回報屋主願意接受我的出價
: 目前約下禮拜簽約
: 但因為家人反對有遇到一些阻難...
: 若真的退訂, 我也不奢望能拿回斡旋金,
: 現在主要是 2%服務費 的部分
: PS. 仲介是台X房屋
: 1. 仲介最主要的依據應該是這條
: "若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致無法簽訂契約者, 買方仍應支付服務費(簡略)"
: 但爬過文, 類似情況有的有收有的沒收, 似乎沒個通例, 是否只能跟房仲談判?
這一條,以台灣房屋的斡旋來說,應該是在權益確認書,第三條第一款(不確定是否這樣
用詞),而這部分基本上會判賠只是金額部分多少。
如果上面是勾選已閱。無需另另行攜回審閱,只能用前面沒簽的地方當作說詞,
說明當下仲介並無充分解釋權益書。而您是基於信任所以簽立
到時候法院會看情節輕重判定,但通常是在調解委員會就有結果。
: 2. 委託書上, 下面這格房仲沒有叫我簽、我最後也沒簽
: "若賣方同意出價則契約即成立生效, 買方同意斡旋金轉為訂金"
: 且跟房仲的通聯記錄中有透露 三萬斡旋金是被當作服務費 (而非訂金)
: 關於這點的處理程序是否有瑕疵與爭議 ?
基本上沒簽名,可以裝傻說你不懂,可以完勝。但是仲介端一定會做一些錄影錄音的
舉證,來證明你已經充分了解斡旋書,如果他無法舉證,這點基本上不會賠到。
然後通聯記錄中透漏,轉為服務費完全是錯誤的,用這點咬死,仲介根本不專業,
所以斡旋書的權益根本沒有充分了解,仲介也傳達會導致買方錯誤的抉擇與判斷
這點應該會贏,雖然說對仲仲有點殘忍,但是也"給那些把買賣當玩笑的仲仲一個教訓"
不用心軟。
: 3. 下斡旋時, 房仲並未主動告知有要約書這個選項, 這點是否有空間可以運作?
要約書這部分,基本上無法,因為如果他有解釋買賣意願書,基本上就是照買賣意願書
走
總結
仲仲沒有充分清楚解釋您的權益,導致買方判斷錯誤。
如果走到最後,會由法院判定結果,可能不會賠償全數。也有機會都不賠。
就看法院怎麼解釋。
我朋友那時候,只賠了一滴滴而已,警惕仲仲,簽名簽完整,解釋解釋完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