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轉載非新聞網站之新聞,否則視為廣告處理,內文須包含新聞作者及日期)
(如連結太長,請愛用https://goo.gl/縮網址)
內文:
中央社2017年4月7日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 7日電)房地合一新制去年上路,但仍有不少民眾不熟悉申報規
定,導致有短、漏報情況發生。國稅局整理 8種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未申報情形,提醒近期
有做不動產交易的民眾注意。
國稅局表示,去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
房地,於去年1月1日以後出售, 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售屋所得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未申報常見
情形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 5月
辦理結算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地交易虧損,誤認該筆交易因無所得而無須
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三、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日,因此誤認其交易
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
,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去年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
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
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地,如同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自行認定交易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
,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
,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上述類型的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如已逾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補辦申報者,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1060408
連結:
http://bit.ly/2oM0G0p
其他:
一堆毛 原來自地自建與賠錢賣屋 都要申報唷 為啥前者要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