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各位大大請教一下
情況是 我爺爺要過戶祖厝給我(父母不在了)
計算公告土地現值,約180萬
狀況一:直接贈與,土增稅適用一半稅率,大約60萬
狀況二:交易方式(適用一生一次自宅優惠稅率),大約20萬
考量稅額價差高達40萬,應該會用交易方式節稅。
但實際上沒有180萬能夠自行支付。
在思考該如何處理時,發現有函說明。
財政部71/01/06台財稅第30040號函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
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
但配偶及三親等親屬(編者註:現行法只限於二親等親屬間)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
六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
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01/06台財稅第
30040號函)
我有個方案,請各位看是否OK。
擬定 交易合金額180萬元,以自用住宅稅率進行,(合約上註明價金由贈與的免稅額支付)
國稅局申請免稅證明(合約價金部分)
後續部分,國稅局針對贈與稅部分未滿220萬,不會課贈與稅。
地方稅務局部分,土增稅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部分,則參考上文台財稅第30040號函
這樣方案是否可行??
(不想要節稅變成逃稅,是最不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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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30040號涵為另外的應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