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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文/記者葉思含】
日前新北市蘆洲民權路店家發生安裝冷氣,有工人墜落防火巷內意外
,警消趕抵救援時拜託隔壁屋主借道協助送醫,但屋主因不願房子變凶宅而拉下鐵門拒絕
,該工人因延誤就醫不治身亡。但房市專家表示,這樣借道通行不算凶宅,且人命關天,
未來民眾若遇到類似情況無須擔憂變成凶宅問題。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目前內政部對於凶宅定義僅以97年函示專有部分
發生非自然身故為準,判決上也多以發生地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作為認定,因此這種借
道通行的,是不會被認定為凶宅。信義房屋客戶暨法律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也表示,發
生意外因救援而經過屋主家中並不會變成法院認定的凶宅,未來買賣也無須盡告知義務,
只是屋主因覺得不吉利而個人觀感不佳。
陳屍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才算凶宅
根據內政部函示,若曾發生凶殺、自殺而死亡之事實,陳屍於主建物及附屬建物,以及有
求死行為致死,即算凶宅。因此若有民眾於屋內跳樓陳屍於馬路,該戶即為凶宅,並非全
棟大樓皆屬凶宅;若有民眾由甲戶跳樓卻陳屍於乙戶陽台或乙戶產權內建物,則甲、乙戶
皆為凶宅,而若發生砍殺刑事凶殺案,陳屍於屋內才屬凶宅。以上若有凶宅認定,都必須
明確列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太平洋房屋顧問李季鴻表示,台灣法律目前沒有真正的凶宅定義,內政部所函示為房仲調
查義務範圍,是否為凶宅都是民間看法,民間信仰有許多種,以一般民俗來看,凶宅之「
凶」的定義屬於怨氣,多半認定是自殺、他殺等行為,而非意外身故。以此次事件來說,
中間借道救援、甚至屍體運送過程都不算凶宅,否則殯儀館旁通通都算凶宅了。
劉韋德補充,一般社會輿論也認為屋主不盡人情,但因沒有救助義務存在,因此也未有刑
事責任,但不開門讓消防人員救助是否涉及妨礙公務,則需依個案認定。
心得:
人的無知可能造成了這起不幸的事件~ 但我認為這並不是最可怕的事
最可怕的是即使事後明白了道理但....人的無良~會讓這等情形不斷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