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討論,勿戰
先說說我個人立場,若是今天發生在我家隔壁,我絕對會開門讓其快速通過盡快救治
畢竟或許15分鐘或許可以救活(不論救起來後的狀態)
但是呢,我絕對同理不想讓"祂"經過家裡的人
首先報導的一開頭就說墜落時就當場失去生命跡象
我不懂醫學名詞失去生命跡象是否等於死亡,但就我而言祂就是已經死亡
應該有很多人跟我一樣,認為祂已死亡
試問,今天台灣的社會有多少人會讓已經死亡的人經過自己家裡?
我想這鄰居的想法應該是就如上述所論
只是前提是祂或許當時還有救治的可能,才會被撻伐
再論凶宅
台灣法律已經有規定凶宅的定義,有興趣自己去翻法條,我就不贅述了
我想討論的點在於,現今台灣買賣房子時,仲介或屋主必須主動提醒是否為凶宅
且因大部分的人對法律所知皆不甚清楚,所以為了避免掉麻煩(日後的糾紛)
仲介和屋主都會主動告知同社區的某棟曾經發生過非自然身故
甚至有的連隔壁社區都會主動告知
故,這位鄰居的房價是鐵定會因"隔壁發生過自然身故"而影響房價
而這位鄰居就是傳統的大媽....把心裡的話一股腦兒都說出來了
台灣社會理盲濫情,蘇有朋都知道當兵不能說真話了,何況是嗜血的媒體...
其實,這位鄰居是真正的衰小、真正的凶宅受害者,沒代沒誌"被"影響房價,還被鞭到體
無完膚
最後結論
原本這件案子應該討論的是違建問題,媒體一帶風向,全部都在討伐這位鄰居
所以請正視違建問題,而非是否開門讓過的問題
若無違建,這件案子頂多是以工人失足墜落不治(或送醫不治)結案吧
PS.其實我還想討論警察與救護人員在危急時刻的權力,但不在本版討論範圍...
: 新北市1名羅姓冷氣工人,11日下午在蘆洲民權路安裝冷氣時,不慎從2米高處墜落到防
火
: 巷內,當場失去生命跡象。警消到場救援欲
將羅男從前面店家抬出送醫,卻遭屋主以擔心
: 變成凶宅為由拒絕。不料前天卻有民眾將這間民宅登錄在凶宅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