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小弟下午有請教過有關違約的事宜
板友建議仔細看清楚合約書
小弟回家看清楚合約書後
目前認知是這樣
1. 每逾一日.買方應按該期應付款項千分之一計算延遲給賣方
2. 經賣方書面通知期限催告後仍無故不履行時.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買方已繳價款
作為違約之賠償.買方不得異議
就目前小弟的現況來看
小弟目前已簽合約書.並已將斡旋10萬轉訂金
(目前第一期應繳總額為128萬. 扣掉訂金10萬. 需再匯118萬)
根據上面的法條
1. 我如果延遲一天才匯. 那麼一天的罰款應該是 1280元
2. 如果真的不幸違約. 那麼會被沒收10萬 (還是說是要被沒收128呢?)
另外想請教一點的就是關於仲介的服務費
這個部分的罰則. 因為合約書似乎沒寫. 這部分會怎麼處理呢?
煩請各位板友開導一下
看看小弟的觀念是否哪邊有錯?
因為明天就要匯第一筆款項了.真的蠻緊張的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