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預售屋
然而成屋後 和 當初建商給我們看的樣品屋不符合 ,建商表示若要加上去還需要加價
當初樣品屋有照相, 建商卻表示, 那是他們另外一個建案的照片
以及當初dm內的廣告照片 建商說有廣告僅供參考
然而, 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的第二條有提到 廣告的義務
但是建商在契約內卻把第二條拿掉, 請問這樣合法嗎?
應該如何救濟
另外在契約中交屋款五萬
然而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是寫說 總價的5% 至於若要低於5%可以與買方協商
七八百萬的房子 交屋款五萬 ,請問一般預售屋都是這樣建商寫了算嗎?
還是這樣可以導致契約該部分不成立?
建商的預售屋契約有多處與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不合 或是 未寫進去
這如果申訴消保官應該做怎麼樣的準備
或是大家覺得找消保官有效嗎?
建商又會如何因應消保官的部分?買方會不會因為找消保官而權益受損? 畢竟尚未交屋
以上,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