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最近我們透過房仲買了0年新成屋(2017年末建商剛完成交屋)
這週代書說產權已經過戶到我們名下,但尚未完成付款交屋,最後交屋期限5/19,
因為4月中旬過去驗屋,有發現一些瑕疵處
廚房門鎖歪、紗窗破了、陽台鐵件刮傷、大門刮傷、浴室櫃子五金生鏽
當時就要求房仲要聯繫原屋主處理
直到上週五貸款流程完成了,詢問房仲後續修繕是否完成?
房仲說原屋主最近才有空聯繫建商處理
(但我猜是房仲自己忘了,這週才處理)
接著這週一房仲跟我說建商會在這週三、四、五修繕完畢
讓我們於5/12能提前交屋
但今天房仲突然又說建商要下週才處理
並一直跟我講民法規定「現況交屋」
屋主不用負瑕疵擔保,
https://i.imgur.com/3DWpcjT.jpg
那請問我們能否要求賣方在屋況說明契約上註記
「若交屋後未來一年內,有發生非上述之瑕疵事實,原屋主不得拒絕我方之修繕求償」
可以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