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連假時看了一個建案,
他們為了吸引人潮,推出了一個廣告戶賣999萬
但是是以抽籤方式來決定買方,有7個人參加就這麼剛好被我抽中
當下是很高興,想說在嘉義市區,用999萬買到一個全新透天的房子
但老實說自己並沒有很仔細看格局,一直以為格局跟其它正常戶是一樣的
回家後看了合約書,發現坪數不大,格局也不好,隔天就去跟建設公司說想退訂
這時候負責人就臉色開始變了,那我也很委婉的說明我不能買的理由,
我也說那我去找人來買,他也不要。
負責人就很堅定的說當初都已經說明不簽約,訂金10萬元不退。
我也不跟他吵,反正法律明文規定買方至少有五天的審閱期,
我才隔一天就去表示無法簽約,你不退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
我就寄了存證信函,也請消保官開協調會議,但雙方沒有共識。
我只好走法院提出訴訟。
雖然說,當初是以公開抽籤的方式決定,也有說明不退訂金,但是抽籤決定的方式
只是說我有優先購買權利,法律並沒有改變我有審閱期的權限啊。
你說不退訂金,那就是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啊,
全台灣不只有我一個人在簽約前後悔的,你不能以自己訂的規則來逾越]法律的規定吧。
也上網查過很多的個案,也說明沒簽約前,消費者有基本的審閱期,
審閱期內如果後悔,也要退還訂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