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建築法規不知道怎麼搞的,或是南部沒有王法XDD,看過幾個南部中古大樓,其中有些我懷疑有合法規用徒:
1.B2停車位"整層"是公設,出租,全棟住戶分租金,權狀30坪年大概分1500,可抵管理費3000。
2.1+B1超大瀑布水景和花園,交誼廳+Bar+電影院+舞蹈室+建身房+撞球室+泳池+兒童球池+戶外遊樂場,可是要吃電的都沒在開,泳池開7.8兩個月。據說當年建商銷售期,游泳池還有俄羅斯水上芭蕾表演,房子有當年十分炫砲的電話遙控主機,可以從外面打電話回家控制家電開關(絕大多數住戶的都壞了)。
3.B1舞池俱樂部,像港片裡的那種,二十年前就關了沒開過。剩入口浮誇的獅子頭以茲紀念台灣錢淹腳目的時代。
4.同2的各種80年代浮誇,泳池全年有水(因為是消防水池)但是沒錢請救生員,所以池邊立有生死狀,下水者生死自負。
5.屋頂露天泳池+bar+烤肉區,也是N年沒開過。
5.這是新屋豪宅,可以外叫隔壁飯店的餐點,號稱晚上12點也吃的到現煮牛肉麵,不過要自己付錢的樣子。
看完一大輪,得到的結論是除非一坪100up的管理費,否則浮誇公設大都稱不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