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beman (Nash)》之銘言:
: https://youtu.be/H26LElYgCn0
: 剛剛看到這個影片,Sway一直說斡旋金賣家同意價格收下,買家後悔還是可以退回。
: 結果被律師打臉,搞不懂這麼沒料的人怎麼一天到晚電視請他上節目亂講!
說實在 這篇律師講的其實也是有瑕疵
(歡迎把我回的這篇拿去給徐律師看)
沒有什麼打不打臉的問題 就是討論討論
也歡迎指教我以下的文章
至於法律上的瑕疵在哪
就真的要有點程度才看的出來了
要有個觀念
人事物都要按照法律規定去運行
所以法律為了要解決各式各項的問題
會對各種問題加以分類
其中確定性質
再來針對此性質去做法律上處理
法務部發的這篇
法律決字第 0960016509 號
https://reurl.cc/zrG7V
就很明白的說了斡旋金只能拘束房仲&買方
就算在斡旋金契約講說有蝦米"轉換"成訂金之類的文字
斡旋金契約是斡旋金契約
訂金契約是訂金契約
不可以混在一起
兩個契約牽涉到的人都不同 有被牽涉到才要遵守那個契約
也不會拘束到賣方
就是不干賣方的事情
(看到有在講實務見解卻又不附上字號 照理來說如果真的是實務見解
可以查到的字號早就滿山滿谷)
至於學者的見解很多沒錯
但是在這些見解沒有被實務廣泛採用形成判例/最高院判決etc之前
先放在心中就好
回到前面講的
法務部就講了
在斡旋金契約只能拘束房仲&買方
又何來轉成訂金契約
甚至回到153這類原則性的民法來做解釋呢?
要是律師在法院內這樣主張"轉換"又剛好遇到對這類事件滿熟的法官或對造律師
不被電翻才怪....
當然進到訴訟程序
還有其他個案具體事項
有得玩
最後的最後
我對什麼sway說根本毫無興趣
節目效果大家都是出來賺錢的
看看笑笑就好
跟法院內的法庭攻防差太多了
更進步講跟法律沒蝦米關係
不動產大多數的買賣行為在進到代書那關之前
就是談判技巧
拿來版上討論我也是醉了
至於你如果是不動產的潛在買家
花個幾千元或數萬去諮詢律師
其實不貴 言盡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