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irecandac (成長蛻變)》之銘言:
: 大家好,最近家裡要賣房,委託仲介專賣,在談合約時,
: 討論實拿金額、底價(實拿金額+仲介的服務費成交價4%計算+土地增值稅、代書費等),
: 這些部分都沒甚麼問題,但仲介在合約後面補了一句,
: 『超額對半』,意指若成交金額扣除相關支出及仲介服務費用後,
: 多餘實拿金額的部分,則賣方與仲介對半。
: 針對這部分,想請教這是行規嗎?是合理的嗎?
最近剛好遇到類似的情形...
預設情境:
1.開價1150萬
2.實拿960萬
3.增值稅+代書費...等,共20萬
4.溢價為 > 1020萬
契變《寫法一》: 契變《寫法二》:
一、所有權人同意買方出價達底價壹仟萬元 一、所有權人同意實拿玖佰陸拾萬元,
時,仲介方可將斡旋金轉定金。 仲介方可將斡旋金轉定金。
二、底價含4%服務費+土地增值稅+代書費等 二、實拿金額為成交價扣除服務費、土地
增值稅+代書費等
《寫法一》: 《寫法二》:
優點:對仲介方有利,保障4%服務費 優點:對屋主方有利,仲介努力不夠就折傭
缺點:對屋主方不利,價格硬缺乏彈性 只要超過實拿,就可成交
缺點:對仲介方不利,當買方出高過實拿
為了拚成交,2%、1%賣方服務費
也只能照做
依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房仲業者向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收取的服務費總額,不可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
一般情形是,買方收2%,賣方收4%
所以像原Po的情形:
『超額對半』,意指若成交金額扣除相關支出及仲介服務費用後,
多餘實拿金額的部分,則賣方與仲介對半。
是不合法的
以寫法一、二中的預設情境為例
如果房屋是急售,開價遠低於市場行情甚多,造成多組買方競價
最終以接近開價的價格賣出,成交價1100萬
如果是《寫法一》
仲介方能拿賣方保障的4%,1100萬 x 0.04 = 44萬
買方若收到1%,1100萬 x 0.01 = 1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