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買房子,
是跟信義房屋,
12月中已交屋。
看得不夠仔細,
也因為房仲一再表示,
屋況良好沒有漏水過,
也就相信了!
近期連日大雨後
發現從三樓到一樓都有漏水痕跡,
也幸好原本要鋪木地板還未施工。
想問:「若想要要求以漏水保固處理到根治漏水源,我能用那些方法,達到我的目的。」
查了一些法規,的確有保護買方的條例,但要怎麼做希望能在此向大家請教,非常謝謝各
位。
第一次找仲介以及師傅來看,
仲介表示屋主已交屋,這是後來才發生的所以屋主不可能負責。但這樣的漏水三個月內才
有,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協調使用信義的漏水保固,
但提出的方案都只是治標不治本,
信義帶來的師傅也表示,
未來三五年後,
又要到屋頂上施工方水作業。
我們要求更根治的方法,被拒。
詳細漏水照於下
https://i.imgur.com/EF32gZF.jpg
https://i.imgur.com/SJMTNdM.jpg
https://i.imgur.com/CwGangj.jpg
https://i.imgur.com/owDqc8O.jpg
https://i.imgur.com/wKoZ3TJ.jpg
屋頂黑色處都是曾經補過的痕跡。
https://i.imgur.com/Ggw9rhW.jpg
https://i.imgur.com/k6Xw8VS.jpg
陽台下方會漏水,陽台有用矽利康填補過的痕跡。
https://i.imgur.com/hF0XQlQ.jpg
https://i.imgur.com/DzK2aFV.jpg
陽台的正下方
查到的法規於下:
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
,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
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
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