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雖然自己做過功課( #ref ),
但覺得還是得請益大家關於房地合一稅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問題,
因為我現在外地工作也直接於外地買房子,
3年前將戶籍設定到工作地點買的這間房子設定自用住宅,
預期於3年後賣掉房子時仍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
若未來我因為選舉想把戶籍遷出選舉後再遷入回工作地點的房子 ,
這樣會造成 連續6年 這個條件失敗嗎? 導致我遷入戶籍之後又得重新計算年數
Thanks
參考資料 Ref: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
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包括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0419/3333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