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文稍長>"<
我們去年8月1日交屋(25年華廈)
目前出租中
今年7月房客反映浴室旁的牆壁壁癌嚴重
樓下住戶也反映他們的房間上方牆壁有黑點
大樓水電檢查後
確認是我們的浴室有問題
需要做防水工程 6萬塊
7/29我們有告知仲介這問題
仲介跟賣家溝通後告知我們
賣家本就知道浴室有這問題
只是以前租人時採消極態度處理(要求用乾就好)
<還希望我們跟他們一樣處理方式...>
我們的買賣契約中
買賣的現況說明書
"建物現況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賣方勾 {否}
仲介替我們去溝通後給了下面結果
8/7賣方回應
付一萬塊了事(原本要給5000處理壁癌而已= =)
不然就是去調解委員會
我想問
若是去調委會
讓賣方全額出會很過分嗎?(少部分我們負擔其實我們也能接受)
對於民法不是很熟悉
也不曉得要怎處理會比較適當TT
想請問有沒有人可以給點建議
拜託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