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kuaas (運動少年)
2019-10-20 10:57:25: 想請問按照"現行法律規範" 不考慮內規 不考慮道德
: 如果當初賣方簽4% 買方談1%
: 今天仲介一定要抽4%
: 然後按照今天的情況,賣家1420壓到2% 買方寧願1430還是1%
: 那仲介有"責任"回報給賣家說有人1430嗎?
: 還是就當沒這件事情,繼續媒合1420願意給2%的買家?
: 簡單講, 同時有2個買家 一個1420 2% 一個1430 1%
: 仲介隱瞞1430+1%的買家 有違反法律嗎?
透過仲介買賣是三方協議的過程。
內政部規定最高服務費為6%
但沒限定最低門檻,仲介爽只拿十萬也可以
但...服務費拿多少就是買賣雙方跟仲介方需達成的協議
如你所舉的例:
買方出1430但只願給1%服務費。
這是買方口頭跟買方仲介出的價格及條件,這條件涉及仲介服務費以及出價。
如果仲介方一開始就不同意這1%,自然就不會讓買方下斡旋或要約,這樣就沒有需告知的
義務
若都已經如買方條件下斡旋了,仲介就不得隱瞞有告知的義務。
這事其實很單純,買方可以利用各種管道
針對這物件找到願意幫他成交的仲介(除非專任約),要找到的難度不高。
仲介方也可以堅持自己的條件去尋找合適的買方,難度.........可能高了一點。
但這就是市場機制,沒什麼對或錯。
: 因為我問我認識的仲介,他好像也不是很確定
: 但他說通常這樣他會再拿這價錢跟賣家講,
: 然後再稍微提高一點仲介金 這樣就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