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pleming (大吉)》之銘言:
: 由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合約規範中第十五條交屋期限中:
: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
: 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但目前手上剛拿到審閱的合約範本裡文字敘述為
: 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起,不論已否遷入居住,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 管理費及其他共有部分之費用,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想請問有關"三十日"的部分 是否是與規範不符??
: 當天與代銷公司簽約時要怎麼協議比較好
: 感謝大家!
1.違法
2.如果你真的有事情沒辦法在指定時間交屋,然後你又這麼剛好的托30天、且建商不肯付
差額 ,你可以申請簡易庭調節
3.通常差比較多的是,你真的托了一個月 ,會差1/12的屋税、地稅
依我自己的例子,非自用的情況兩稅大概16k
1/12就是1.5K不到
如果你非常介意這含水電在內不到2千
就跟建商提吧
不過通常在意的都是尾款5%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