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ilJamy (Jamy)》之銘言:
: 朋友遇上凶宅相關問題,想請教各位板友
: 朋友透過仲介買了一戶大樓,賣方是法拍取得,簽約時在現況說明書上註明「產權持有期間」沒有非自然死亡。付了完稅款後,其他仲介告訴他說這是凶宅,並且找出當時法拍取得時,法院公告有寫:「債務人陳稱其子於屋內自殺死亡。」警方99年調查,發現他兒子在96年就已經死亡,並經檢察官相驗,並無凶宅通報資料。
: 現在賣方堅持現況說明只寫產權持有期間,前屋主與他無關,但朋友認為賣方既然知道前屋主有這樣宣稱(根據法院文件),就應該告知,這會影響房屋價值及購買意願。
: 現在朋友要走調解了,請教大家怎麼處理比較合適呢?謝謝
基本上對仲介跟對賣方會有不同
仲介是有一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沒錯
但凶宅通常是隱晦的東西,不容易查
也不是隨便道聽途說就可以當事實
所以,要向仲介主張他沒盡居間或委任義務,或者是有侵權行為相對困難
但對賣方而言,凶宅的請求權基礎其實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只要凶宅是事實,跟他知不知道、有沒有過失不太相關
雖然不動產現況說明的告知事項是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
但有一派法院見解認為,這只是買方能不能以凶宅對賣方主張解除契約的問題
凶宅本身之瑕疵與是不是在賣方持有期間發生無關
所以還是可以請求減價
不過減價金額要靠鑑定,通常也不如預期,鑑定就要等,也不會很快
但其實法律的東西,差一點要件結果就差很多
很多時候大家都覺得案例很像,但對我們而言差很多
還是要看具體情況,而且每個法官對這種事的看法也不見得相同
如果要拿網路回答的內容去打官司,十次有九此會往生,大家再來一起罵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