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LiLaLa7 (7 up)》之銘言:
: 近期仲介帶看一間中古屋,說明屋主因買賣該屋還在奢侈稅課稅時間內,故要求作價
: 假設賣價1500萬,屋主要求作價在1200萬規避奢侈稅,另300萬以現金另外給屋主,跟銀
: 行貸款也只能以1200萬估貸8成960萬,自付2成240萬,因此頭款共需拿300萬+240萬
: 請問屋主要求這樣配合作價合法嗎?若跟著屋主配合作價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1:不合法
2: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刊載不實
實務上,會提出這個條件,還有仲介肯幫賣
通常就是低於行情的特殊 apple 案
假設行情 2000 屋主賣 1500 要求做價,
估算利潤很高,評估風險溢酬,應該有人願意配合
如果行情 1600 那扣完日後的房地合一沒賺多少
配合意願就很低了
至於推文一堆嘴炮就沒啥好說的
什麼 1200 買不交付現金,沒證據要去檢舉啥的,最好社會事有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