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財政部對於都更後賣房的課稅說明:
其中有三句話:
「土地適用舊制,免課所得稅」
「都更完成之房屋,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房屋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
看起來關鍵在「成交價」及「取得成本」
取得成本比較沒問題,就是都更建商開給地主的發票(房屋興建費用),例如300萬。
至於成交價是如何認定?
(A)房地成交總價1000萬
(B)房地成交總價1000萬x房屋佔比0.2 =200萬
(假設土地公告現值400萬、房屋評定現值100萬)
如果答案是(A),是否違背「土地適用舊制」
如果答案是(B),則國稅局課不到稅。(成交價200萬 -取得成本300萬= -100萬,課不到稅
)
請問各位前輩,這題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