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nefish (can I see you again ? )
2020-02-01 23:16:35各位先進好,小弟在彰化地區看了一間預售屋,由於地點符合未來生活機能需求,目前已
付小訂考慮簽約,但合約對著定型化契約看了後有些疑問,在此跟各位請益。
1. “開工與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條款內的可順延條件加註了「因“鄰房糾紛”與“公安
事故”需行政協商」,個人覺得有疑慮?這兩件事情不是建設公司應主動避免化解的嗎?
感覺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
2. “驗屋”條款內「如發現房屋瑕疵(以壹次為限),可註明於驗收單...限期完成修繕
」,加註「(以壹次為限)」是否合理?
3. 在“房屋預售合約書”沒有「違約之處罰條款」,只有在“土地預售合約書”上有明
訂(針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買方付款之違約處罰)。如此一來,在「建材規格」和
「開工與取得執照期限」條款中雖有提到賣方違反時以違約處罰規定辦理,但合約後卻無
明訂處罰規定,這樣是否算鑽漏洞?還是簽約後兩本合約一體,違約處罰也是比照辦理?
4. 貸款額度要買方去和銀行約定,然後沒有30%差額可解約之條件。
以上四點是比較大的疑問,其他合約瑕疵也不少,像二工條款,尾款五萬元(之前已協商
為5%,當時不懂還以為廠商給優惠...),針對買方增加多種違約條件等等,看完合約後
讓我有點猶豫了,感覺建商不是很老實,還是普遍合約都不會完全照規矩?
另外也附上格局,請大家幫忙看一下,爬文做了一點功課,感覺這個格局真的不錯啊!更
掙扎了。
主建物27.39坪(這邊要跟建商再確認,因為現場談和紅單是報30坪,合約居然縮水,不
知道是寫錯還是...)
陽台4.55坪
https://i.imgur.com/WgKo5Zu.jpg
以上,請各位大德指引明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