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am185 (God & Lucifer)》之銘言:
: 買了一間新成屋含約定專用露臺,沒開過會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其規約簽了約就有其效力(約定專用)嗎?
: 怕要是第一次開會有住戶不同意是否可以否決此規約?
: 但規約中有寫該戶不同意,不得以開會決議。
: 是一定開會決議完才有效力還是簽了約規約就有效力?
: 請指點 謝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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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客戶如果全部都簽約了,就有效力,也已經視為規約了
如果開區權會想要變更約定專用的話,詳見下面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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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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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變更約定專用,需要經過你(使用區權人)同意,不然的話該決議是沒有效力的
實際案例可以參考下面的報導
"一代妖姬崔苔菁勝訴 保住自家空中花園"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5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