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vera5566 (李維拉56)》之銘言:
: 請問各位版友,遇到問題如標題,賣方想租半年找地方搬
: 想請問這樣作有什麼風險?我方(買方)是擔心屋況根本無從得知(有進去看過,但賣方東
: 西都還在,無法檢查)
: 又如果因這樣而買賣破局,已繳交的斡旋會不會被沒收
風險就是法律對租客很保障
到時他賴皮不搬,你要有準備花個一年半載打官司趕他走
租約公證過會好一點,但也還是很麻煩
趕人走至少也要3-6個月
當然還包括你說的屋況也是一個問題
如果屋況有異常
你現在點交,可以用賣屋的尾款去要求改善屋況
如果是租屋點交,你只能用押金(?)去要求改善屋況
金額不同,對屋主的壓力也不同
要不要回租看你自己,我是有碰過一個案例
屋主也是要售後回租一個月找房子
客戶心軟答應了
一個月到了,屋主又要三個月續租找房子
客戶又心軟答應了
結果三個月到,你猜猜發生什麼事?
答對了,屋主要繼續要求乾脆多續給他半年,保證找到房子
結果客戶跑來問怎麼辦
我回他早死早超生
他懂了,回過頭拒絕屋主的要求
然後屋主來個一哭二鬧三上吊,又跑來問我怎麼辦
我說你心軟就繼續租吧,看到哪時候受不了一樣要面對
於是最後客戶就狠下心腸,堅持要他搬
結果....
至於斡旋部份
我上一篇有提,你可以搜尋一下